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
校园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安全事故,为广大师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道路交通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凡在校园内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依法管理、服务师生的原则,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有序、通畅。
第四条 安全保卫处负责校园交通的管理工作,学院各系部、处室应积极配合,并有维护校园交通秩序和对本系部、处室师生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二章道路交通管理
第五条 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封闭、占用校园道路。确需在校园道路上挖掘施工、跨越道路架设管线的,由党委宣传部、安全保卫处、图书馆、后勤服务中心等四处室会签,基建处批准后方可实施。承办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须附加保护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约定和相应的违约处罚措施。
第六条 施工单位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安全标志,必要时应当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夜间留有坑漕或施工设备、施工垃圾等障碍物时,应开启警示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交通护栏、交通标线、交通减速带、测速拍照等交通设施设备。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测速拍照设备、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八条 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占用道路进行集会、比赛、商品经营等非交通活动,不得有摆放物品、设置障碍等影响道路交通的行为。
第三章机动车辆管理
第九条 校内教职工、后勤服务人员及基建人员等需长期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需到学院安全保卫处办理车辆登记及车辆道闸系统信息录入。
第十条 临时来校的外来人员及车辆,实行进校报备制。通过关注学院公众号“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点击“校园服务”---“访客申请”进行访客信息报备,再由接待部门的综治信息员审核(载重量在10吨以上或装载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的车辆还需安全保卫处审核),最后由安全保卫处根据审核通过的结果予以放行。进入校园的临时车辆,按照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执行公务的警务车、医疗救护车、消防车、市政工程车辆等特种车辆免费出入校园。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在校内举办活动,超过20辆外来车辆进入校园时,在办理活动审批时须向安全保卫处审批备案,并按指定的时间、线路、地点行驶和停放车辆。
第十二条 食堂、商超的货运车辆,按规定时间进出校园。货运车辆在装运货物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进出校门时必须接受安全保卫处的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大型货运车及工程车必须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如需倒车,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交通安全。
第十四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时,应减速慢行,有序通行,不得超车和鸣笛,驾乘人员须服从安全保卫处工作人员的检查和指挥。
第十五条 机动车须在学院设定的泊车位,线内停车,严禁线外停车、跨线停车。
第十六条校车、物业服务相关车辆应在规定的地点停靠、停放。
第十七条 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无证驾驶、饮酒或吸毒后驾驶。
(二)不得在校园道路上练车、试车、逆向行驶。
(三)不得在校园内鸣笛,不得在校园内使用车载大功率音响。
(四)不得超员、超载,不得客货混装。确需附载作业人员的工程、服务车辆,应当保障人员安全。
(五)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服从学院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行驶,做到礼让行人,安全行车,文明驾驶。。
(六)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通过路口、弯道、减速带和学生集中通行的路段时,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不得超车和掉头。
(七)机动车驾驶员在夜间行车时应开启夜行灯。遇有沙尘、雨、雾等恶劣气象条件时,应低速行驶,保持安全车距并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后位灯,雾天还应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八)机动车驾驶员在行经泥泞、积水路段时,应减速慢行。
第十八条 发生突发性事件或灾害性事故时,参加处置工作的车辆优先通行,行驶在校园道路上的车辆主动让行。
第十九条 校园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按规定限速行驶,严禁超速行驶。
第二十条 校园内禁止摩托车行驶。
第四章非机动车辆和行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内非机动车登记申请需由所属部门盖章确认后,到安全保卫处办理非机动车校园通行证。凭通行证,方可进出校园。
第二十二条 已办理校园通行证的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应减速慢行或下车推行。校内须靠道路右侧行驶,不得抢占机动车道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横向穿越道路时应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驾驶机件缺失、故障的非机动车。不得骑车带人或双手脱把,不得高速骑行、相互追逐、急转猛拐、曲折竞驶,不得有攀扶其他车辆、骑车时打手机等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应在指定的停车地点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第二十五条 行人应走人行道,未划分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从事溜旱冰、滑轮板、踢足球、打羽毛球等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学院安全保卫处报告(电话83777110),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如有人员受伤,应同时向120 急救中心求救。
第二十八条 安全保卫处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助抢救伤员、维持现场秩序、指挥疏导交通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是符合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尽快将车辆撤离事故现场,不得妨碍交通。
第三十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当事人愿意协商解决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学院保卫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当事人拒不服从管理、不及时改正的,安全保卫处可以对违章的车辆、物品采取锁留原地或牵引、搬离现场等措施,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毁坏校园交通标志和交通设备、门禁设施的,由行为人按价赔偿,故意毁坏的双倍赔偿。行为人拒绝赔偿的,学院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道路施工方不按规定审批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安全保卫处可责令停止施工,并对项目组织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纳入部门平安建设考核。施工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学院建设部门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对其采取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 车辆违规除对当事人处罚外,还要按照“谁的人,谁负责”和“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进行相应的处罚。责任部门按以下方式划分:在职人员及家属由所在部门负责,退休人员及家属由工会负责,后勤服务相关人员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基建服务相关人员由基建处负责。
第三十六条 非机动车乱停乱放。对于乱停乱放的非机动车拍照取证,进行处罚。第一次贴单警告,通报车辆编号及车主至所属部门;第二次,锁车处理,全院通报车辆编号、车主姓名、所属部门并在部门平安校园建设考核扣0.5分/人次;第三次拖车处理,取消通行证,禁止入校并在部门平安校园建设考核扣1分/人次。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辆在校内乱停乱放的,予以相应处罚:
(一)已录入学院车辆管理系统的车辆(含教职工、退休人员及家属的VIP车辆,后勤服务、基建服务等包月车辆,以下同)在校内乱停乱放
对乱停乱放的车辆进行贴单与拍照取证。第一次违停将违停车辆的车牌号码及车主姓名通报至所属部门;第二次违停将全院通报车牌号码、所属部门,并取消违停车辆校内15天免费通行期及部门平安校园建设考核扣0.5分/人次;第三次违停将全院通报违停车辆的车牌号码、车主姓名、所属部门,并取消违停车辆校内30天免费通行期及部门平安校园建设考核扣1分/人次。
(二)校外人员来校已报备车辆在校内乱停乱放
对乱停乱放的车辆进行贴单与拍照取证。第一次违停将违停车辆的车牌号码及车主姓名通报至对接部门;第二次违停将全院通报车牌号码、车主姓名、对接部门,将车牌号码列入门禁系统黑名单, 15天不得进入学院及部门平安校园建设考核扣0.5分/人次;第三次违停将全院通报违停车辆的车牌号码、车主姓名、对接部门,将车牌号码列入门禁系统黑名单,30天不得进入学院及部门平安校园建设考核扣1分/人次。
第三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辆在校内有超速行驶行为的,予以相应处罚:
(一)机动车行驶超速 50%以内的(按年度累计)
1.已录入学院车辆管理系统的车辆。超速通知由测速抓拍系统以短信的形式自动发送至车主手机告知。第一次超速的,通报车牌号码及车主姓名通报至所属部门;第二次超速的,在全院通报车牌号码、车主姓名、所属部门,并取消违规车辆校内15天免费通行期及部门平安校园建设考核扣0.5分/人次;第三次超速的,全院通报车牌号码、车主姓名、所属部门,并取消违规车辆校内30天免费通行期及部门平安校园建设考核扣1分/人次。
2.校外人员来校已报备车辆,超速通知由测速抓拍系统以短信的形式自动发送至对接部门的综治信息员的手机。第一次超速的,通报车牌号码及车主姓名通报至对接部门;第二次超速的,在全院通报车牌号码、对接部门,将车牌号码列入门禁系统黑名单, 15天禁止入校,部门平安校园建设考核扣0.5分/人次;第三次超速的,在全院通报车牌号码、对接部门,将车牌号码列入门禁黑名单, 30天禁止入校,部门平安校园建设考核扣1分/人次。
(二)机动车行驶超速50%以上未达到100%的(不分年度累计)
1.已录入学院车辆管理系统的车辆。超速通知由测速抓拍系统以短信的形式自动发送至车主手机告知,第一次超速的,在全院通报车牌号码、车主姓名、所属部门,并取消违规车辆校内15天免费通行期及部门平安校园建设考核扣0.5分/人次;第二次超速的,在全院通报车牌号码、车主姓名、所属部门,并取消违规车辆校内30天免费通行期及部门平安校园建设考核扣1分/人次;第三次超速的,将全院通报车牌号码、车主姓名、所属部门,并取消违规车辆校内90天免费通行期及部门平安校园建设考核扣2分/人次。
2.校外人员来校已报备车辆。第一次超速的,在全院通报车牌号码、对接部门,将车牌号码列入门禁黑名单, 15天禁止入校及部门平安校园建设考核扣0.5分/人次;第二次超速的,在全院通报车牌号码、对接部门,将车牌号码列入门禁黑名单, 30天禁止入校及部门平安校园建设考核扣1分/人次;第三次超速的,在全院通报车牌号码、对接部门,将车牌号码列入门禁黑名单,90天禁止入校及部门平安校园建设考核扣2分/人次。
(三)机动车行驶超速100%以上的
1.已录入学院车辆管理系统的车辆。超速通知由测速抓拍系统以短信的形式自动发送至车主手机告知,第一次超速的,在全院通报车牌号码、车主姓名、所属部门,并取消违规车辆校内30天免费通行期及部门平安校园建设考核扣1分/人次;第二次超速的,在全院通报车牌号码、车主姓名、所属部门,并取消违规车辆校内90天免费通行期及部门平安校园建设考核扣2分/人次。
2.校外人员来校的已报备车辆。第一次超速的,在全院通报车牌号码、对接部门,将车牌号码列入门禁黑名单,30天禁止入校及部门平安校园建设考核扣1分/人次;第二次超速的,在全院通报车牌号码、对接部门,将车牌号码列入门禁黑名单, 60天禁止入校及部门平安校园建设考核扣2分/人次;第三次超速的,将车牌号码永久列入门禁黑名单及部门平安校园建设考核扣3分/人次。
(四)违反等级及次数的确定
同一车辆多次超速行驶的按该车辆最高超速等级累计计算违反次数。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且情节恶劣者的可采取锁车、取消包年包月、列入黑名单等措施。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公私财产损失的,由责任者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