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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 赣工贸院平安〔2024〕5号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
  •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11 11:07:51 阅读: 次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创建平安校园,保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在学院范围内工作、学习、经营和生活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上述涵盖的所有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师生员工。

    第三条 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由安全保卫处牵头,学院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纪检监审室、学生工作处、团委、后勤服务中心以及各专业系协同配合,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章 登记及日常管理

    第四条 登记管理:校园内所有电动自行车实行实名制管理。凡需要办理“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的车主,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以部门为单位提出申请,经安全保卫处审核通过后,发放“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

    第五条 校园内电动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限额管理的原则。由保卫、学工、后勤、工会及各专业系等部门,根据校园情况确定最大承载量(拟按照各系不超过人数总量的5%申报,教职工和其他人员不限,总量控制在800辆以内),剩有余额时,师生员工确实有需要的,经所在部门和安全保卫处审批同意后可申领“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无余额则停止申领。

    第六条 无牌无证、假牌套牌和无校园通行证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校内行驶。对在校内行驶的无牌无证、假牌套牌和无校园通行证电动自行车,安全保卫处将进行暂扣处理。师生员工可凭购买发票、合格证、保证书等相关材料,到安全保卫处领回后自行处理,但不得在校园内行驶。对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无牌无证、假牌套牌和无校园通行证的电动自行车,安全保卫处将移交给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学生在校外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被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到学院,学院将没收该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禁止此人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并进行全院通报,纳入部门年终平安建设考核。

    第八条 校外人员临时驾驶电动自行车入校的,按报备程序办理。严禁校外人员驾驶无牌无证、假牌套牌或超标电动自行车入校。

    第九条 各部门要按照“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的原则,每学期开学初梳理“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使用情况,履行好部门管理职能,主动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引导,普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好本部门及所辖区域内的停车秩序。

    ​第三章 行驶及停放管理

    第十条 学院师生员工的电动自行车须在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和号牌,同时取得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后,方可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在校园内违规行驶、乱停乱放,自觉听从指挥,有序通行并在指定地点停放、充电,不得私自拉线充电。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十三条 转弯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相对方向行驶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辆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车辆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第十四条 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一)电动自行车在校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上下课(班)高峰时段,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二)定期检查,确保本人电动自行车的制动器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

    (三)行驶过程中,遇前方行人横过道路或者通过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或者停车让行;

    (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

    (五)电动自行车搭载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技术规范,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第十五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时禁止以下行为:

    (一)禁止饮酒后或吸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二)禁止伪造、变造、转借、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证;

    (三)禁止逆行;

    (四)禁止双或单手脱把、手中持物骑车、扶身并骑、互相追逐、曲折竞驶、攀扶其他车辆;

    (五)禁止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使用手机;

    (六)禁止违规搭载;

    (七)禁止在校园骑行超标电动自行车。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时禁止以下行为:

    (一)禁止电动自行车堵塞消防通道;

    (二)禁止电动自行车堵塞交通通道,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三)禁止电动自行车占用机动车位;

    (四)禁止私自拉线充电;

    (五)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

    (六)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内办公楼、教学楼、实验室、学生宿舍、图书馆、食堂、公租房等;

    (七)禁止电动自行车在一楼楼梯间停放和充电。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安全保卫处组织校卫队和保安人员开展校内执法,对校园电动自行车违规情况进行记分,记分情况由学院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度进行通报并纳入各部门年终考评。各部门应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和通报批评,学生记分情况由学工处纳入综合素质测评。

    第十八条 实行累积记分制度,以一年为一个周期(1月1日至12月31日),一个周期满分为12分,下一个周期清零重计。驾驶人在记分周期内交通违规记分达12分及以上的,其电动自行车取消校内通行资格一年。

    第十九条 下列违规行为之一,1次记3分:

    (一)擅自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如加装遮阳设备等);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如手机、雨伞等)的;

    (三)违反禁令标志、标线通行的;

    (四)驾驶时无佩戴头盔的;

    (五)超速行驶的;

    (六)违反规定载人的;

    (七)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八)违规停放影响交通的。

    第二十条  下列违规行为之一,1次记6分:

    (一)驾驶无校园通行码电动自行车的;

    (二)不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或强行闯关的;

    (三)违反交通标志标线逆行的;

    (四)堵塞消防车道或消防疏散通道的。

    第二十一条 下列违规行为之一,1次记12分:

    (一)驾驶无证照电动自行车的;

    (二)使用伪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通行码的;

    (三)饮酒、醉酒、吸毒驾驶的;

    (四)进入楼内充电、将电瓶带入室内充电、私拉乱接电线或“飞线”充电的;

    (五)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方。

    第二十二条 违规情节轻微的,对驾驶人给予批评教育、口头警告和行为制止。

    第二十三条 堵塞消防通道、交通要道除按本办法规定记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锁车、移车或暂扣车辆。

    第二十四条 超标、改装和无牌无证的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学校协助交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师生违规行为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学院协助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