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因用火不当造成火灾事故及次生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
(一)学院各部门因施工、装修或改造等过程中需要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申请。
(二)学院大型在建工程项目需要动火作业的,由项目监理单位负责动火安全,由基建处向安全保卫处提供上级审批备案材料。
第三条 学院各申请动火的部门是动火作业的安全责任主体,对动火现场消防安全负总责。安全保卫处对动火作业进行审批管理。
第四条 学院动火部门涉及焊接、热切割等特种作业的,必须向安全保卫处提交动火作业人员上岗资质证明及身份证明。
第五条 各部门动火作业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进行火灾危害识别,确定一名现场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监火人”),并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第六条 动火作业的审批:申请动火的部门应在拟动火3个工作日前向学院安全保卫处提出动火作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动火作业审批权限
(一)凡在教学楼、学生宿舍、图书馆、危化品实验室、学生食堂等区域动火,由学院分管部门院领导和分管安全工作院领导批准后,由场所管理责任部门和安全保卫处各安排一名监火人实施监督;
(二)凡在其他室内区域动火,由分管部门院领导和分管安全工作院领导批准后,由场所管理责任部门安排一名监火人实施监督;
(三)凡在其他户外区域动火,由安全保卫处审批,由申请动火部门安排一名监火人实施监督。
第八条 申请动火部门必须在动火审批限定的有效时间及规定位置内进行动火作业,凡延期或改变动火位置必须重新提交申请。
第九条 取得动火审批后,动火部门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方可开始作业。
第十条 监火人应在动火前现场查验施工人员上岗资质证明及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动火作业规范
(一)动火作业未经批准的不动火,安全措施不到位的不动火,监火人不在场的不动火。
(二)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三)动火区域10米内不准同时进行可燃剂清洗和油漆等工作。
(四)高空明火作业,应清除作业区下方可燃物、安装隔离设施,周围设置围栅,有效地捕集溅落下的火花残渣。
(五)当日风力达5级(含5级)以上,晚上5点至第二天上午8点期间,应停止动火作业。
第十二条 监火人职责:
(一)应主动学习并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二)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作业人停止动火,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三)动火作业完毕,要求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十三条 安全保卫不定期开展动火巡查,发现部门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学院安全保卫处有权责令其停止动火,并视情节轻重报学院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动火部门和动火作业人员因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事故的,学院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起即日实施。
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3月26日
江西工业贸易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4年3月26日印发 |